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划定并公
布黄河流域地下水超采区。
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
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化农用地生态修复,实施
农田综合整治。
黄河流域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由生产建设者负责复垦。因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
复垦义务人以及因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